查看原文
其他

恋爱时男方写我名字付了房子首付款,贷款一直我在还,分手后他想收回房子,他能收回吗?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09-03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恋爱时甜甜蜜蜜

他大手一挥

写我的名字买房

付了首付

谁料后来分手了

他收回了他的爱

如今还想把房子收回去



我辛辛苦苦还了这么久的贷款

房子到底归谁?



1


Q1

恋爱期间男方出的房屋首付款,写的女方名字,后来分手了,几年后现在男方回来要房子,男方有权要回吗?女方一直在住、在还贷,当初首付说是送给女方的。现在男方反悔,拿着首付银行流水,索要房屋产权。法院会怎么判定?


A1:

 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法院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是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的基础,不宜仅凭你的叙述就在此预测法院的判决,但可以就此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如果女方主张该房屋的首付款系自己从男方处借贷得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在该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且女方实际居住并一直在偿还贷款的情况下,男方若没有其他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则其很难要回房屋

 第二,如果男方主张购买该房屋并作出上述登记系以缔结婚姻、婚后共同居住使用为目的,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或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并有相关证据支持。在双方并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男方要求返还相应房产或对应钱款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较易得到支持。女方也可以主张该房屋或对应钱款系男方出于情感快乐而赠与,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房屋牵涉金额较大,此主张较难得到法院支持。

 鉴于在本案中,除了男方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女方也一直在偿还贷款,若男方主张该房屋产权,法院也可能会综合考虑房屋登记情况、双方的出资份额与还款情况、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来决定房屋归属于一方,并由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

最后,如果男女双方分别主张前述两种情形,则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2


Q2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我,由于房贷没有还清,所以不能过户。请问:1.从离婚协议生效开始到房贷还清,房子所有权是我还是前夫?2.房贷还清后,是否可以直接按照离婚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如何保证房子能顺利过户?需要做哪些准备?


A2:

      由于你的问题较多,分三部分为你解答。

      第一,关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动产归属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而言,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的归属,但是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变更手续,依照我国《物权法》第9条关于“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此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认定应以登记为准,但你有权请求将自己变更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二,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你所有,你对该房屋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只是因房贷的因素未能实现房屋过户。房贷还清后,你可以凭借离婚协议要求你前夫配合你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如过你前夫拒绝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你可以凭该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第三,真实有效的离婚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你想确保房屋能顺利过户,一是需要确认该离婚协议已经由离婚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备案;二是可以考虑将离婚协议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防止意外的发生;三是在贷款全额偿还后,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


Q3

男女结婚后育有两女,大女六岁小女三岁时双方离婚。双方协议大女儿归由男方抚养,小女儿归由女方抚养。此后双方均按照协议分别独立抚养两个女儿,未对另一女儿尽过抚养义务。请问以后男女双方老后,大女儿需要赡养女方,小女儿需要赡养男方吗?


A3: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在男女双方老后,大女儿仍有赡养扶助其母亲(女方)的义务,小女儿仍有赡养扶助其父亲(男方)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也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虽然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大女儿归由男方抚养,小女儿归由女方抚养,但并不能断绝其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婚姻法》第30条的相关条款也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由此可见,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子女以父母离婚后长期未与一方共同生活或未给予其抚养费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得到法院认可。


4


Q4

单位给我调整工作岗位后,工资薪酬却一直不进行相应调整,还按过去比较低的标准发放,只推说是历史遗留问题,我该怎么办?目前调岗已经八个多月了,我这八个月的损失还能找单位要回来吗?


A4:

 鉴于你的情况较为复杂,分情况进行解答。

 第一,如果你与该单位已经就工作岗位的调整协商一致,书面变更了劳动合同或只是口头变更了劳动合同但你有相关录音录像等证据支持,你可以要求该单位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并补发差额。

 第二,如果该单位根据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了你的工作岗位,但你认为工资未按照该单位有关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作相应调整,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存在不利变更,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考虑要求该单位按照其有关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等标准支付工资并补发差额。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调整工作岗位后工资待遇被明显降低的劳动者较易得到保护。如果劳动者在调整工作岗位后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则其关于工资待遇存在不利变更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较难被支持,需要着重搜集单位有关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以及调整前后的岗位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存在不利变动等相关证据以求获得支持。

最后,你可先就此劳动争议与该单位协商。若协商不成,你可以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申请调解,也可以向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还可以直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5


Q5

小区里居民私装地锁占车位(公共车位没有产权)违法吗?居委会管不了,派出所也不管,说停车位不归他们管,居民老为停车打架,弄的邻里邻居之间很难相处,什么部门能管可以拆除地锁,让大家都可以公平地停车。


A5:

      小区内居民私装地锁,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占为己有,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一,我国《物权法》第74条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居民私装地锁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占为己有的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针对私装地锁占用车位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在实践中,小区居民私装地锁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占为己有的事件时有发生,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尝试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城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其进行解决;你还可以联合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要求所在小区的物业或者居委会负起责任,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城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进行联合执法,解决私装地锁、私占车位现象,切实维护小区居民业主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律支持:


索东汇(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


封面:@视觉中国



感情本纯粹,

现实太物质。


小编 | 张文惠(实习)

法务 | 郑俊宇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欢迎转载,共同普法,注明出处。

————  往期文章推荐  ————

↓↓↓

今日说法|父母贩毒拒不认罪,引女儿入歧途

今日说法 | 烧钱点烟、约架斗殴、暴力恐吓,涉黑团伙头目被判20年

捡到手机一番操作后俩男子被判刑…… | 案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